自檢的目的
火災報警控制器自檢的目的是通過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本身的聲、光、顯示、打印等功能和檢查配接部件的工作狀態(tài),確認火災報警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以保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完好、有效性。火災報警控制器應在系統(tǒng)正常運行后定期自檢,開通調試、日常維護保養(yǎng)或維修后也應進行火災報警控制器自檢。
自檢功能
國家標準《火災報警控制器》(GB 4717—2005)規(guī)定了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自檢功能。1.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檢查本機的火災報警功能?;馂膱缶刂破髟趫?zhí)行自檢功能期間,受其控制的外接設備和輸出接點均不應動作。火災報警控制器自檢時間超過1min或其不能自動停止自檢功能時,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自檢功能應不影響非自檢部位、探測區(qū)和火災報警控制器本身的火災報警功能。2.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手動檢查面板所有指示燈(器)、顯示器的功能。3.具有手動檢查各部位或探測區(qū)火災報警信號處理和顯示功能的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設專用自檢總指示燈(器),只要有部位或探測區(qū)處于檢查狀態(tài),該自檢總指示燈(器)均應點亮,應滿足下述要求:(1)火災報警控制器應顯示(或手動可查)所有處于自檢狀態(tài)中的部位或探測區(qū)。(2)每個部位或探測區(qū)均應能單獨手動啟動和解除自檢狀態(tài)。(3)處于自檢狀態(tài)的部位或探測區(qū)不應影響其他部位或探測區(qū)的顯示和輸出,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所有對外控制輸出接點均不應動作(檢查聲和/或光警報器警報功能時除外)。
自檢方法
國家標準《火災報警控制器》(GB4717—2005)規(guī)定,自檢操作屬于Ⅱ級操作級別,應采用鑰匙或操作號碼進入自檢界面。如火災報警控制器具有多個自檢內容,還可根據(jù)需要選擇其他自檢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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