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文件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guī)則》的規(guī)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提出并歸口。
1 范圍
本文件規(guī)定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檢查的內容、程序和要求,包括資料審查、實地檢查、綜合評定和檔案管理。
本文件適用于消防救援機構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檢查,包括對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場所進行核查和對不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場所進行檢查。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guī)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5907(所有部分) 消防詞匯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
GB 25201 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
GB/T 38315 社會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編制及實施導則
GB/T 40248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 5008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
GB 501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
GB 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
GB 5016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施工及驗收標準
GB 50222 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 5026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
GB 50354 建筑內部裝修防火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
GB 50444 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guī)范
GB 50974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tǒng)技術規(guī)范
GB 51251 建筑防煙排煙系統(tǒng)技術標準
GB 51309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tǒng)技術標準
JGJ 48 商店建筑設計規(guī)范
JGJ 62 旅館建筑設計規(guī)范
JGJ 64 飲食建筑設計標準
XF/T 1245 多產(chǎn)權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3 術語和定義
3.1
公眾聚集場所
面對公眾開放,具有商業(yè)經(jīng)營性質的室內場所,包括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3.2
公共娛樂場所
具有文化娛樂、健身休閑功能并向公眾開放的室內場所,包括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酒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所和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等娛樂、健身、休閑場所和互聯(lián)網(wǎng)上網(wǎng)服務營業(yè)場所。
3.3
消防設施
室內外消火栓系統(tǒng)、自動滅火系統(tǒng)、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和防排煙系統(tǒng)等設施。
3.4
安全疏散設施
疏散門、疏散走道、疏散樓梯、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等設施,以及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逃生緩降器等安全疏散輔助器材。
3.5
資料審查
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是否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檢查。
3.6
實地檢查
對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檢查的公眾聚集場所,采取抽查的形式對其承諾的內容進行現(xiàn)場核查;對不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檢查的公眾聚集場所,采取抽查的形式對申報材料的內容進行現(xiàn)場檢查。
3.7
重要事項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違反消防法律法規(guī)、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可能導致火災發(fā)生或者火災危害增大,并且不能立即改正的各類不安全事項。
3.8
其他事項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除重要事項外,能當場或者限期改正的,情節(jié)輕微的消防違法行為或者危害較小的火災隱患等各類不安全事項。
3.9
綜合評定
綜合考慮資料審查和實地檢查,做出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的消防安全檢查結論。
4 通用要求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的消防安全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a)對申報的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簡稱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技術條件等內容進行抽查;
b)按照資料審查、實地檢查、綜合評定的程序進行。
5 資料審查
資料審查應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審查資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a)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或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b)營業(yè)執(zhí)照或載有社會統(tǒng)一信用代碼的登記證照;
c)場所平面布置圖;
d)場所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
e)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f)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第a)、b)項材料應通過消防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或消防業(yè)務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在消防救援機構實地檢查時提交。
6 實地檢查
6.1 檢查方法
6.1.1 實地檢查應主要采用現(xiàn)場核對、抽查提問、抽查測試等方法,根據(jù)檢查內容確定抽查范圍及部位,并對照資料審查內容對場所進行隨機現(xiàn)場抽樣檢查及功能測試,填寫《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檢查記錄表》,應按照附錄A的相關規(guī)定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6.1.2 實地檢查的抽查范圍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a)涉及抽查員工數(shù)量的:
1)員工5人及以下的,全數(shù)檢查;
2)員工6至49人的,至少抽查5人;
3)員工50人以上的,至少抽查10人。
b)涉及抽查樓層數(shù)量的:
1)使用層數(shù)為3層及以下的,全數(shù)檢查;
2)使用層數(shù)為4層至9層的,至少抽查其中的3層;
3)使用層數(shù)為10層以上的,至少抽查其中的4層,最多抽查不超過10層;
4)場所使用樓層涉及建筑首層、地下層、標準層、避難層、頂層的,應列為必抽樓層。
c)涉及抽查防火分區(qū)數(shù)量的:
1)防火分區(qū)為3個及以下的,全數(shù)檢查;
2)防火分區(qū)為4個至9個的,至少抽查其中的3個;
3)防火分區(qū)為10個以上的,至少抽查其中的4個,最多抽查不超過10個。
6.1.3 檢查內容有距離、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要求的,允許誤差不應超過5%。
6.2 檢查內容
6.2.1 消防安全責任
應檢查下列內容:
a)是否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員和責任范圍;
b)消防安全責任人是否由該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擔任,并明確消防安全職責;
c)是否依法確定本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場所消防工作;
d)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熟悉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消防技術標準,具備與所從事經(jīng)營活動相匹配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e)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jīng)營、管理時,當事人訂立的相關租賃或者承包合同是否依照有關法規(guī)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f)場所所在建筑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是否已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tǒng)一管理。
6.2.2 消防安全管理
應檢查下列內容:
a)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制度和規(guī)程內容是否完整;
b)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c)消防設施、器材標識的設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定期維護保養(yǎng),是否確保完好有效;
d)是否將容易發(fā)生火災、一旦發(fā)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是否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e)消防控制室是否實行每日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是否不少于2人,值班操作人員是否持有相應的消防職業(yè)資格證書;
f)是否對新上崗員工或者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g)是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組織員工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開展演練;
h)是否按照標準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
i)是否依法建立消防檔案。
6.2.3 消防安全技術條件
6.2.3.1 總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隔、裝修材料
a) 抽查場所所在建筑防火間距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被占用,設置的消防車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 封閉,設置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是否被占用,設置的消防救援窗口是否被遮擋;
b) 檢查場所設置的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c) 抽查防火分區(qū)和防火分隔是否符合要求,電纜井、管道井等是否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d) 抽查室內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是否符合要求。
6.2.3.2 安全疏散
全數(shù)檢查公共娛樂場所、抽查其他場所的防火分區(qū)或者樓層:
a) 檢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數(shù)量、寬度和疏散距離;
b) 抽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無占用、堵塞、封閉以及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情況;
c) 對于設在民用建筑中的電影院、高層民用建筑中的兒童活動場所,以及與住宅部分設置在同一建筑內的場所,還要檢查是否設置符合要求的獨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6.2.3.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
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qū)或者樓層:
a) 至少抽查2個火災報警探測器、1處手動報警按鈕及其配電線路,檢查火災報警探測器探測、發(fā)出信號、主機接受信號以及配電線路防火保護情況;
b) 設置消防電話的,至少抽查1個消防電話,測試通話情況;
c) 至少抽查1處火災應急廣播的播放情況。
6.2.3.4 室內消火栓系統(tǒng)
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qū)或者樓層及最不利點:
a) 抽查2個室內消火栓,檢查器材配備是否完善,水壓是否正常;
b) 測試遠程啟泵或者聯(lián)動啟泵功能。
6.2.3.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
全數(shù)檢查報警閥,至少抽查1個報警閥組,在最不利點處測試末端試水裝置,檢查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水壓是否正常,并檢查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動作情況和噴淋泵聯(lián)動情況。
6.2.3.6 消防水源和室外消火栓
a) 對全部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房進行檢查;
b) 至少抽查1處室外消火栓,進行放水檢查。
6.2.3.7 水泵接合器
a) 查看是否被埋壓、圈占、遮擋;
b) 查看是否標明供水區(qū)域和供水系統(tǒng)類型。
6.2.3.8 氣體滅火系統(tǒng)
a)抽查氣瓶間的氣瓶壓力;
b)抽查裝置運行情況。
6.2.3.9 防煙排煙系統(tǒng)
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qū)或者樓層:
a) 抽查防煙分區(qū)設置情況,至少抽查1臺防煙、排煙風機的運行情況;
b) 至少抽查1個送風口、排煙口以及防火閥、排煙防火閥外觀、運行情況;
c) 采用自然排煙的,抽查排煙窗的有效開窗面積及開啟方式。
6.2.3.10 防火卷簾
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qū)或者樓層:全數(shù)檢查防火卷簾外觀、聯(lián)動、手動升降情況。
6.2.3.11 防火門
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qū)或者樓層:
a) 查看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防火門的耐火性能、外觀、開啟方向,以及順序器、閉門器是否完好有效,當完全開啟時是否減少疏散走道的有效寬度;
d) 查看常開防火門是否能聯(lián)動、手動關閉,啟閉狀態(tài)能否在消防控制室正確顯示。
6.2.3.12 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
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qū)或者樓層:
a) 至少抽查1處疏散路線上的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抽查數(shù)量最多不超過6處,不足6處的,全數(shù)檢查;
b) 查看設置方式、外觀、指示方向是否準確;
c) 切斷主電源后測試是否具備應急功能。
6.2.3.13 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
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qū)或者樓層:
a) 至少抽查1處,查看是否按要求設置電氣火災監(jiān)控系統(tǒng);
b) 至少抽查1處,查看消防配電線路是否按要求采取穿金屬導管、封閉式金屬槽盒等防火保護措施。
6.2.3.14 滅火器
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qū)或者樓層:
a) 至少抽查3個滅火器配置點,抽查數(shù)量最多不超過6個,不足6個的,全數(shù)檢查;
b) 查看配置位置、數(shù)量、類型是否正確,壓力是否符合要求。
6.2.3.15 消防電梯
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qū)或者樓層:檢查消防電梯設置、運行情況。
6.2.3.16 消防控制室
檢查場所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設置和運行情況。
6.2.3.17 聲音、視像警報
對電影院觀眾廳、卡拉OK等公共娛樂場所:
a) 至少抽查3處,不足3處的,全數(shù)檢查;
b) 查看火災初期狀況下音響、畫面是否切換至火災警報和疏散指示狀態(tài)。
6.2.3.18 其他消防設施
其他消防設施,如直升機停機坪、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tǒng)等,應抽查設置和運行情況。
6.3 特殊情形
6.3.1 當場所設置在建筑的局部時,該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檢查的檢查內容應符合6.2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a)檢查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安全管理時,應查看:
1)共用的消防控制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等是否明確各方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2)場所是否與整體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應急處置隊伍建立通訊聯(lián)絡以及應急響應處置機制。
b)檢查場所的消防安全技術條件時,應查看:
1)場所是否與其他區(qū)域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防火、防煙分隔;
2)場所設置位置、場所內部的消防安全技術條件是否符合要求;
3)場所所在建筑中與場所安全疏散、消防設施聯(lián)動控制、滅火救援直接相關的消防安全技術條件是否符合要求;當場所所在建筑或者所在區(qū)域已經(jīng)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時,可將總平面布局、消防水源、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電梯列為選查內容。
6.3.2 當已取得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場所重新申報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對于已改變原使用性質的場所,或者未改變原使用性質但已重新進行室內裝修的場所,應執(zhí)行現(xiàn)行消防技術標準;
b)對于僅變更單位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場所,或者未改變原使用性質且沒有重新進行室內裝修的場所,應執(zhí)行不低于原行政許可時的消防技術標準。
6.3.3 當場所設置了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可不設置的消防設施時,可在實地檢查中一并檢查。該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如果不影響場所應設的其他消防設施正常使用,可不作為綜合評定的條件。
7 綜合評定
7.1 評定原則
綜合評定應分為合格與不合格,按下列條件作出評定:
a)對照《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檢查記錄表》,不存在重要事項的,評定為合格;
b)存在1項以上(含本數(shù))重要事項的,評定為不合格,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7.2 其他事項處理
7.2.1 對評定為合格的場所,當存在其他事項時,應當口頭責令改正。
000017.2.2 對當場改正的消防違法行為或者火災隱患,應當在《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檢查記錄表》中注明。
7.2.3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消防違法行為或者火災隱患,應當責令該場所確定整改措施、期限,并在《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檢查記錄表》中注明。
7.2.4 在相關消防違法行為或者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責令該場所落實安全防范措施,逾期未消除的,應當依法依規(guī)進行處理。
8 檔案管理
檔案應符合下列要求:
a)應包含資料審查和消防安全責任、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技術條件檢查等方面的所有資料;
b)內容較多時可立分冊并集中存放,部分可通過部門信息共享方式核查的資料可不必存放紙質資料,有條件的可以建立電子檔案備份;
c)原始檢查資料應長期保存。
根據(jù)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應急管理部下達的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和消防救援行業(yè)標準制修訂計劃,消防救援局組織廣東省、上海市消防救援總隊等單位開展了國家標準《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檢查規(guī)則》和消防救援行業(yè)標準《物流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的編制工作并已形成征求意見稿,現(xiàn)面向全省公開征求公眾意見,請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建議,并填寫附件3《征求意見稿意見反饋單》向省消防救援總隊反饋。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2022年7月12日
電話:020-87119224
電子信箱:guangdongxiaofang1@163.com